原创郑雯张小燕秦淮法院
12月16日召开的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年会对年会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秦淮法院民一庭庭长葛岚和法官助理郑雯撰写的《从司法适用角度厘定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组织者之责任》、民一庭副庭长张阳阳和法官助理张小燕撰写的《新媒体网络商誉侵权的司法认定难题及化解》同时获得年会的三等奖。
《从司法适用角度厘定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组织者之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仅仅满足物质需求得到满足,而开始向生命健康、文化精神等领域探寻。在工作之余参加骑行、滑雪、自驾游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并逐渐成为人们的主流生活方式。但随之带来的是参加者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其它参加者、组织者的行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例逐年增多,《民法典》第条首次对该类纠纷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研究大量司法裁判案例,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组织者的安保责任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活动组织者的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特殊规定能否适用等问题都存在争议。
此论文即围绕这三个部分展开。首先,将活动组织者分为非营利性主体及营利性主体,对不同属性的主体尤其是非营利性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大小作出阐述,营利越多,专业性越强,责任越大;其次,分析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明确界定,一方面能够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盲目扩张,另一方面也使得活动组织者能够知晓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好的防范意外的发生,推动文体活动的蓬勃发展;最后,通过厘清司法裁判中容易出现的裁判错误自甘风险、免责条款、公平责任等三个方面阐述在具有一定风险性文体活动中排除适用的合理性。
该论文希望能够通过本篇文章的探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同时健康引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蓬勃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新媒体网络商誉侵权的司法认定难题及化解》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以各类新型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媒体已经深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但在新媒体平台为大众发表个人言论提供更广阔平台和传播途径的同时,因大众在新媒体平台发布言论而引发的商誉侵权纠纷案件也大幅增多。
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由于新媒体的虚拟性、开放性、快捷性等特点,新媒体平台引发的商誉权案件的侵权行为模式从传统的口头或纸质介质模式拓展至电子化模式,由此产生了诸多新型法律问题,例如发布主体的认定、新媒体平台的侵权责任及如何把握新媒体平台言论自由与商誉侵权的边界等问题都成为司法审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该论文针对不同侵权方式,探讨侵权主体认定、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进而提出涉新媒体网络商誉侵权案件的审理路径以及法律适用规则,在保障言论自由与维护商誉权之间寻求司法平衡。
论文认为,司法裁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原则上应保持必要的谦抑,但在实际恶意的情况下,应落实严格赔偿责任,必要时候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尚未构成商誉侵权的不当行为,司法裁判可给予否定评价。商誉主体对社会公众具有容忍义务,具体应区分事实性言论与评论性言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强势主体进行必要的权利克减,同时考察评论者主观状态、损害结果、是否及时更正和道歉。司法裁判还应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平衡诉辩双方的利益,遵循比例原则。
司法调研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
秦淮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定期开展培训。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不断增强办案敏锐性和问题意识,针对类型化、重复性的社会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资源、平台及人才优势。
下一步,秦淮法院将继续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类型化问题,积极开展调研,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成果转换,为高质量司法作出贡献。
(论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
原标题:《秦淮法院两篇调研文章获评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会年会三等奖》